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住西峡县城区**医院对面**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3时许,在河南省西峡县**镇**烧烤门前,被害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将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撞倒,李某某从电动车上摔下,后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郝某某用脚踢伤被害人李某某腿部。
经鉴定:李某某左膝关节韧带断裂属轻伤二级,身体其他处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42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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