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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酒店北侧平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达拉特旗公安局2020年10月28日再次移送起诉。

达拉特旗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在达拉特旗**镇**酒店北侧平房区张某某家,郝某某与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引发争执,后郝某某用砖头将张某某殴打致使张某某腰部右侧两根肋骨骨折,后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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