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与周某某因生活偶发矛盾,在阿荣旗新发乡章塔尔村齐鲁制药施工区三冶集团职工宿舍内发生口角进行厮打。厮打过程中郝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扔向周某某,致使周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日,郝某某向周某某赔偿4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周某某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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