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肃宁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郭某某(郝某某之妻)娘家所分田地与肃宁县**乡**村段某某田地相邻。2019年10月8日6时许,**村郝某某到位于**村的自家田地干农活,因地垄问题与段某某发生口角,郝某某用铁耙抡打段某某,后段某某夺过铁耙,郝某某用自行车砸到段某某身上,段某某右手拇指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郝某某与段某某因地垄发生纠纷,系邻里之间的纠纷,犯罪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赔偿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