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2018年1月3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2月1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郝锦波,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7日9时30分,丰润区**镇**村王某某报警称:其在本村承包的山上种的26棵果树被本村的郝某某用挖掘机挖了,2017年11月7日,郝某某又用铲车毁坏3棵果树,前后两次共计毁坏29棵果树。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前后两次毁坏的29棵果树,查验时已经干枯完全损毁,另有桃树、核桃树各一棵严重受损。被毁坏的29棵果树市场价值2980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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