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18〕11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甘肃省民乐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16日、12月17日,民乐县*镇*村农民宋某某分两次向樊某甲借高利贷6万元,宋某某先后归还数月利息后不再偿还。2017年7月27日20时许,樊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将宋某某叫至民乐县*园*区*公司办公室内,随后将边某某、郝某某叫到办公室内向宋某某索要债务。经樊某甲、边某某(另案处理)清算,宋某某共欠樊某甲现金共计39.6万元,因宋某某表示无力偿还,樊某甲要求宋某某将其妻子叫来共同书写借条。宋某某打电话将妻子赵某某叫至民乐县**园*区**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赵某某到场后,樊某甲殴打并威胁宋某某书写39.6万元的借条一张,并让赵某某在借条上签字,赵某某拒绝签字并走出*公司办公室,边某某将赵某某拉回到办公室,樊某甲、边某某、郝某某用语言威胁赵某某,迫使赵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樊某甲将宋某某和赵某某放走。
本院认为,郝某某虽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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