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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822000********,回族,初中文化,宁夏灵武市人,无业,家住灵武市**镇**村**队。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至5月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用被害人马某某与其谈对象期间录制的裸聊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威胁马某某,先后五次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物证;3、书证;4、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为228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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