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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乡*村,住任丘市******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同日郝某某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郝某某同其妻开车在106国道鄚州检查站北约200米处将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别停,郝某某谎称王某某开车撞了他,并向王某某索要3000元钱看病,经公安机关调查,郝某某也承认王某某没有开车撞了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犯罪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两高2013年4月13日《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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