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乡*村,住任丘市**乡**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同日郝某某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同其妻开车在106国道鄚州检查站北约200米处将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别停,郝某某谎称王某某开车撞了他,并向王某某索要3000元钱看病,经公安机关调查,郝某某也承认王某某没有开车撞了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犯罪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两高2013年4月13日《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