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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青山路派出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园**号。2019年3月12日因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5时许,郝某某在大武口区八零巷口音乐餐吧对面路边,盗窃一辆蓝色台鼠牌踏板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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