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环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24日,王某某(已起诉)5次在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共盗得原油约32袋,重1.6吨,折合纯油1.125吨,价值2784.63元。王某某每次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来到其家帮忙将装好的原油拉出去销售获利,非法获利2100余元,郝某某获利5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24日,王某某(已起诉)多次在输油管线上盗窃原油,积攒够一定数量后,王某某便联系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前来,由郝某某驾驶王某某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拉运原油至樊家川镇长城塬村附近某非法收油点出售,然后将所获赃款带回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每次支付郝某某100元钱,郝某某先后拉运原油5次,获利500元。经查,郝某某拉运的原油共约32袋,折合纯油1.125吨,价值2784.63元。2019年12月11日,郝某某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郝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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