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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9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睢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3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睢县**乡**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吴某某不注意,将吴某某放在网吧41号机桌子上的一部金色VIVOX6D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2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睢县公安局认定的被盗手机的价值这一事实不清,证明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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