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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先后三次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乐家购物中心物美超市内,以部分商品不扫码少结账的方式盗窃大红门香卤猪头肉(300g)一袋、佳洁士3D钻亮炫白愈感美白牙膏(116g)一支、海天500ml草菇老抽一瓶、利民立体蒜蓉辣酱(450g)一袋,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4.9元。2020年6月12日,郝某某家属已赔偿被盗公司损失,被盗公司对郝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当场抓获并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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