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与杨某某一起去锡德易足疗店按摩,10时30分许,郝某某趁杨某某熟睡之际,盗窃杨某某包内的2000元现金,其中500元用于支付二人足疗费用,剩余的1500元放回家中(已经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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