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8********,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郝某甲因与其丈夫严某某感情纠纷,于是邀约郝某乙(郝某甲的弟弟)与杨某某(郝某甲朋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郝某甲表哥)三人由贵州省六盘水市开车到榕江县**镇**桥项目工地找严某某讨要说法。四人到达工地后,郝某甲发现严某某与其女友吴某乙同在工地二楼一房间内,于是郝某甲进入房内并使用房内的插线板和手部对严某某与吴某乙进行殴打,郝某乙随后进入房内对吴某乙和严某某进行殴打踢踹,为了防止严某某反击,陈某某在房间内找到一把菜刀和杨某某在一旁观看,后郝某甲将吴某乙拽出房间至一楼,并与杨某某一起强行将吴某乙带上车,接着郝某乙开车与郝某甲、杨某某、陈某某一起将吴某乙欲带至贵州省六盘水市,在夏蓉高速榕江站入口被榕江县公安局民警拦截。
经榕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郝某甲、郝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吴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60000元,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丙1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吴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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