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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5********,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工作人员,太仆寺旗**分公司,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太仆寺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太仆寺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太仆寺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太仆寺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太仆寺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重报。

太仆寺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2019年初,通过微信好友了解到“**共享商城”平台,并加入该平台获得等级身份。在平台内购买虚拟币,虚拟币用于购买平台商品,再将所购买的商品卖出,如此循环获得收益。“**共享商城”平台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郝某某为获得利润直接发展6人作为下级,发展的下级和下级在发展的人在平台内的交易均给郝某某按不同百分比提成。郝某某在“广安跨境宝共享商城”平台的层级是15级,全部下线共228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各类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郝某某在该平台所在层级、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是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因此无法证实郝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本院依法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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