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办事处**村**号,经商。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某某门业法人代表)为了非法抵扣税款,在与湖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介绍,从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050元,税额137937.9元并用于抵扣税款。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已全部补缴税款。2019年10月15日郝某某到任丘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全部补缴税款,且系投案自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山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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