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1********,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某以办理贷款名义,借用张某某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注册立了巴彦淖尔市**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用于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赚取开票费,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 年4月,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l2%的开票费,从河北省**县**有限公司给河北石家庄**电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金额5,167,587元,税款878,489.52元。随后,河北省**县**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贺某某为了赚取开票费,经人介绍从闫某某处虚开了进项增值税发票用于冲抵销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给河北石家庄**电厂供煤,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于是在给河北省怀安县**有限公司的法人贺某某支付了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后,以河北省怀安县**有限公司的名义给**电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此种行为属于代开发票,而非虚开增值税发票,且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是河北省怀安县**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贺某某,因而证实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