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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诈骗案)(郝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大专文化,**县**大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镇**路**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2月11日一次退查,2020年3月12日重报。2020年4月10日二次退查,2020年5月1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刘某某、王某某、王某乙三人听周口淮阳同学李某甲说开网店挣钱,便到周口向李某甲了解开网店的相关经验,李某甲介绍刘某某等人认识郝某某,说郝某某是做网店软件的,自己也是买的他的。郝某某冒充软件公司人员的身份将以4万元购买的刘某甲的**群控软件(该软件是刘某甲以39800万元购买周口市范某某的,范某某以1万元从合肥**公司定制的**群控软件)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王某乙、王某某。2019年3月28日,刘某某和陈某某(郝某某岳母)在商水县**家居一家具店内签订了网络版本软件买卖合同。2019年3月28日刘某某的父亲刘某丙在夏邑用刘某某的微信(微信账号:mart****,昵称:**)转账给冒充软件公司财务人员陈某某(郝某某岳母)的儿子(微信账号:zq9577*****,昵称:**)5万元,用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5617******,昵称:刘某某)转账给陈某某的儿子(支付宝名字:宇宙****乾)13万元,陈某某的儿子将这18万元给了郝某某。2019案4月10日,刘某某发现网上开放注册的**软件界面和功能与购买的郝某某的**软件完全一样,两款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通用,**软件的注册费用是298元。

2019年11月15日,郝某某家属退还刘某某、王某乙、孔某甲(王某某的母亲)三人购买**群控软件的18万元,三人对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公司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一、二、三、四、五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郝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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