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路**号楼**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园,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戚峰,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中升,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捕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利传,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1目,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17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于2005年5月28日,从张某某处转包了位于海城市**镇**村**滩地,河滩地上有一座占非耕5000平方米的方塘、护岸林木1537棵,林地206亩。2011年开始,郝某某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河滩地雇佣工人用抓钩机、铲车对该方塘及周围河滩地进行非法采沙。2019年12月,经辽宁江海**工程有限公司测绘:堆沙149304.4m³,沙坑500181.9m³。2019年12月25日,经鞍山市**委员会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的郝某某承包的沙场非法采沙挖方量和填方量的价格在2011年到2019年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玖佰肆拾捌万零玖佰伍拾壹元整(9480951元)。
犯罪嫌疑人迟某某从2018年开始受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雇佣,在明知郝某某没有合法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海城市**镇**内负责指挥管理,协助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管理砂场。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从2005年5月至今,在对海城市**镇**村**滩地进行非法采砂时,将该承包的河滩地上的护岸林进行砍伐、破坏林木共计875株,毁坏土地总面积为100344.43平方米(150.44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迟某某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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