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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二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8年1月1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1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与任某某、李某某在天津市**技术有限公司一车间内,对定轨天车上的电动葫芦进行安装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导致施工人员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牛某某从载人平台跌落地面,造成吴某某、胡某某死亡,张某某、牛某某重伤的重大事故。案发后天津市**技术有限公司积极救治伤者,并对吴某某、胡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与牛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均表示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天津市**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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