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捕前住绥德县**村**区**斋。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郭盼盼。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移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2020年4月23日至5月8日、2020年7月10日至7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随其父郝俊民(已起诉)去渭南市潼关县,郝俊民让郝某某自己登记招待所住宿。凌晨三、四点,郝俊民打电话将郝某某叫到招待所斜对面其乘坐的一辆黑色小轿车里,在车辆行使途中,郝某某听到郝俊民给刘某某(已死亡)打电话询问是否快到高速路口,当郝某某父子乘坐的车到潼关县城高速路出口附近一会儿后,刘某某坐着一辆小型白色面包车来到了郝某某坐的车跟前。郝俊民让郝某某从刘某某的车上搬三箱东西放在黑色轿车上,在郝某某搬运的过程中,郝俊民给郝某某说“小心点,这是雷管”,然后郝俊民把郝某某送回招待所。第二天下午,郝俊民交给郝某某一个装有五万八千多元现金的背包。回到绥德后,郝某某给郝俊民说不要做犯法的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事先不知情,在其父的指使下搬运了三箱雷管,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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