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组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小学附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德惠市菜园子镇肖家村船口处的饮马河流域,使用禁用工具璇网进行捕鱼,共计捕获鲫鱼3.18千克。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