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小学附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德惠市菜园子镇肖家村船口处的饮马河流域,使用禁用工具璇网进行捕鱼,共计捕获鲫鱼3.18千克。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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