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住该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秋后,郝某某在自家院中利用“滚笼”诱捕野生鸟类。2019年12月23日,甘南县公安局中兴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郝某某家后,发现郝某某家中院内挂有“滚笼”和鸟笼,“滚笼”中装有诱鸟诱捕野生鸟类,现场查获野生鸟类23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白腰朱顶雀18只、红交嘴雀2只、北朱雀3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甘南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禁捕对象范围。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