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未办理柴油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一辆油罐车,在兰陵县**加油站等处购买柴油后,驾驶油罐车至兰陵县**镇**石子厂、兰陵县下村乡工地等多处工地,为**公司施工车辆加油,经营数额658660元。
2020年7月1日经营闭杯闪点>60°柴油入罪所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废止。
本院认为,郝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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