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庆云县人,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号。2014年1月2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0000元。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杨某某(已起诉),并伙同其妻刘某某(已起诉)从杨某某处购买大量烟丝,后销售到临沂沂水、沂南、日照、潍坊、聊城、淄博等地从中牟利,价值18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其妻刘某某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过程中提供帮助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认定其在该案中起到主要作用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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