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村**组,住吉林省长春市**花园**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末至6月初,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额尔古纳市**乡**路旁非法收购了8.52吨赤芍根后存储于海拉尔区**村**厂内。2019年6月15日郝某某雇佣一辆大货车并指派梁某某(不起诉)跟车将赤芍从海拉尔区运输至河北保定市进行转卖,大货车途径阿荣旗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芍药是中药材。
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本案涉案的芍药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中的“药品”、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现有证据不足。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认定郝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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