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2********,汉族,本科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0日被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与台安县**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并分配至**医院急诊室从事院前急救工作。2017年9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接到台安县**医院120急诊调度室指令:台安县**小区**座**单位**室有一名老人食用去皮软桃发生异物进入呼吸道堵塞,需进行急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与护士张某某赶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对李某某进行急救,并将李某某转运至台安县**医院。在转运过程中,李某某颈动脉脉搏消失,张某某对李某某进行心肺复苏及吸氧,但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17日,经北京市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台安县**医院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主要作用。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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