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郝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乙搭乘其兄郝某甲驾驶的号牌为甘M*****的“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共同前往位于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老庄队境内的长庆采油二厂樊家川作业区岭一转井区(原**井区)**井场盗窃原油。到达该井场后,郝某乙坐在车上望风放哨,郝某甲进入井场在环**阀组上盗装原油十余袋,后二人将盗窃的十余袋原油运回家中存放。2月25日22时许,郝某甲又电话联系郝某乙共同前去盗窃原油,但郝某乙未答应,郝某甲便独自盗窃原油十余袋运回家中存放。2月26日17时许,郝某甲联系郝某乙共同将上述所盗原油从家中运到木钵镇寻找收油点出售,郝某乙驾驶着号牌为宁A*****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前面开道放哨,郝某甲驾驶装载着原油的甘M*****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跟在后面,行驶至木钵镇刘家塬路口时,郝某甲被木钵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郝某乙随后投案自首。2月28日,木钵派出所将查获的22袋原油交至长庆采油二厂岭北采油作业区,经称重、化验,卸油方量1.48方,含水4%,折合纯油1.17吨,按该期间内原油接轨价格核算,价值3346.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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