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荔,系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郝某甲醉酒后驾驶蒙L*****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南环路与东升大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每100m1血液中含有101.5mg乙醇,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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