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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村22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甲酒后驾驶冀T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镇**村村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郝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郝某乙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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