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里**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R****5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直沽桥由南向北行驶至直沽桥下桥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郝某甲血液中的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拦检现场、车辆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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