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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别名“郝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镇**街**号。2017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侦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王某某(未到案)以向工地负责人彭某某要欠款为由阻拦小店区**乡村建设项目(**村)东外环工地施工,并拿土块砸正在施工的工人杜某某、刘某某,并称在彭某某给其欠款后可以继续施工。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郝某甲以向工地负责人袁某某要工程款为由阻止正在施工的挖机施工,并扬言不给钱就不让施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郝某甲是否有第三次寻衅滋事的行为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尚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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