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坊村**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0日,**汽车服务(天津)临沂分公司交易市场的员工郝某甲,在任职该公司评估员时非法侵占该公司财产9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挪用资金,但是因资金去向不清,其挪用资金行为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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