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兴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夏天,兴隆县人李某某因私藏枪支被公安机关通缉,李某某朋友郝某甲主动找到李某某妻子张某甲,郝某甲称能通过北京一名叫张某乙的画家找到原国家领导人儿子将李某某事情摆平,张某甲信以为真,郝某甲以买画送给原国家领导人儿子为由,让张某甲先后打给郝某甲三百三十万元的画钱,并跟张某甲称每幅画钱一百万;后郝某甲以每幅画五十万的价格在画家张某乙处购买四幅画送给找办事的人,并且郝某甲跟张某乙称画钱都是自己出的,买画、办事张某甲一分钱没出过,在整个办事过程中,郝某甲给了张某乙二百万画款,郝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郝某甲客观上虽然实施了隐瞒和虚构事实,多收取购画款的行为,但是否非法占有了张某甲购画款1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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