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8日,高某甲伙同高某乙在太原市**区**镇**村**家园小区旁的康寿堂大药房,以每月3000元租金向犯罪嫌疑人郝某甲租用地方开设中药摊位,以“医托”的方式进行诈骗,由李某某、“党大夫”在此坐诊。郝某甲、荀某某负责抓药,高某乙、“党大夫”负责划价、收费。高某甲负责教会“医托”人员刘某甲、郝某乙、卫某某、刘某已等人骗取被害人前往松庄的康寿堂大药房进行就诊,每日按比例进行分成。期间,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等地由“医托”人员假扮医院领导、医生、“老乡”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推荐其前往松庄村的康寿堂大药房进行就诊,诈骗被害人钱财。
其中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马某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被“医托”骗至康寿堂大药房消费1984元;被害人路某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被“医托”骗至康寿堂大药房消费1425元;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许某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被“医托”骗至康寿堂大药房消费955元;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孙某某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被“医托”骗至康寿堂大药房消费2837元;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山西省眼科医院被“医托”刘某甲、郝某乙骗至康寿堂大药房消费1934元;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郝某丙在山西中医院门口被“医托”刘某甲、卫某某骗至康寿堂大药房两次消费377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郝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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