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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赌博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15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苏某某、王某丙、白某某、张某乙等人多次在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刘某某经营的饭店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累计抽头渔利12万余元。郝某甲在刘某某组织赌博的过程中,负责给赌博人员提供饮食服务,并帮刘某某收取过一次费用和并帮助刘某某记录账务。2020年1月2日,侦查人员在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刘某某经营的饭店当场查获参与赌博刘某某、王某甲、苏某某、郝某乙等12人,查获赌资93231元和三个账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系刘某某雇佣的厨子,郝某甲在刘某某经营的饭店内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帮助刘某某收取了一次台费并记录饭店及开支及赌博账务,但郝某甲主观上没有聚众赌博和营利为目的故意,未从赌博中抽头渔利,客观上没有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未给刘某某赌博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等直接的帮助,郝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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