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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重大事故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南京**路立面出新项目**片区安全协管员、施工现场协调员,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菜市场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家**号)。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宇萌,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南京市**路片区立面整治工程,被不起诉人郝某甲任该项目部**片区安全协管员、施工现场协调员。

2019年12月12日14时左右,该项目部在组织狮子桥34号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中,施工工人梁某某、王某某在脚手架二、三层传递钢管时,发生高压放电,导致梁某某电击死亡,王某某轻伤。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鼓楼区监察委、鼓楼区总工会、鼓楼区建设局、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等部门组成“1212”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联合调查。联合调查组认定,梁某某、王某某在距10KV高压线路小于6米的位置作业,在传递钢管的过程中,发生高压放电,两人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未制作施工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郝某甲作为现场施工协调员,未做好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南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亲属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住院病案、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题会议纪要、专项分包合同书、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1证人史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郝某甲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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