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郦某某在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门口马路发动电动三轮车时,致站立其车上的被害人赵某某摔落倒地,经救治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郦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并送被害人赵某某至医院。被不起诉人郦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共计赔偿494686.85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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