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郦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街**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郦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在邵阳县**镇**村开办邵阳县某某采石场。2018年1月19日,同案人唐某某出资100万元入股邵阳县某某采石场,占股20%,法人由郦某某变更为唐某某。经鉴定邵阳县某某采石场占用林地面积64.7亩,其中包括国家级生态公益林9.2亩。已恢复造林61.3亩,其中侦查机关立案前已恢复造林35.6亩。

2019年5月30日,邵阳县某某采石场取得许可:临时占用郦家坪镇罗汉村集体土地3.3845公顷,即50.7675亩。

被不起诉人郦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主动到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证明、协议、补植复绿证明、相关证件等;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陈某某、李某甲、左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唐某丁、李某丙、雷某某、王某某、唐某戊、杨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郦某某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并已取得临时占用土地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