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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俊霞危险驾驶案)(郭俊霞)(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9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郭**饮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Y002线桑白路东鲁营村口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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