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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城林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村)。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晋L****5号小型轿车沿长治市屯留区上李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在道路中心线处步行的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史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该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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