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宝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高新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小区**号**门**室。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建筑工地迎接检查需要,通过李某某(已判刑)伪造了3本《职业培训合格证》,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450元。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3本《职业培训合格证》上的“哈尔滨市道里区精灵时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印文系伪造;

2.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朋友冯某某父亲的住院票据丢失无法报销,通过李某某伪造了《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一张,支付给李某某人民币500元。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上的“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现金收讫”印文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10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1张、《职业培训合格证》3本、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1张、《职业培训合格证》3本,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9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