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村**号,现住福鼎市岙里移民区(无门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丙,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2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13时许,因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福鼎贯岭至柘荣段A2标段征地拆迁安置问题,福鼎市**街道**村村民郭某甲、刘某甲等人至**村在建**隧道以铺被褥、拦路等方式要求解决,致隧道工程无法施工。期间,虽有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劝说,但仍有部分村民未离开。当日19时许,中**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复线**福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工人对路面进行清洗作业时,淋湿郭某甲等人的衣服及被褥,郭某甲便电话联系儿子郭某乙,郭某乙叫上弟弟刘某乙,二人赶至隧道工地,从工地生活区各拿了锄头一把,沿途打砸工地水泥搅拌站内储水桶、工棚窗户玻璃、停放在路边工程车的车窗玻璃、停放在隧道口的皮卡车车身及车窗玻璃,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705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乙和刘某乙于同年3月5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项目经理部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锄头、被损财物的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查询证明、调取的被不起诉人郭某乙等人的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董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郭某乙以及同案人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陈某甲等人提供的录像视频、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郭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