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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二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乙,曾用名郭某丁,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高中文化,住涟水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7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郭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郭某甲(已起诉)与被不起诉人郭某乙合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由郭某甲负责从涟水县**液化气站购进液化气放至其门市销售,被不起诉人郭某乙负责看管门市并帮助销售,共销售液化气价值人民币76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账本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郭某乙供述与辩解、同案关系人郭某甲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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