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07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村*村**号,住喀什市**小区*栋*单元***室,准驾车型:C1,无前科,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郭*和朋友在喀什市“尚善小厨”餐厅吃饭、饮酒,期间喝了三杯红酒,23时许,其驾驶新A*****号车从“尚善小厨”停车场出发,行驶至喀什市解放南路六中门前路段时,被卡点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带郭*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郭*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郭*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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