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案发时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饮酒后驾驶赣B****5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山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郭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将被不起诉人郭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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