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酒后驾驶陕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丁字南时,被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鉴定,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20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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