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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段**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吃晚饭时喝了酒。当晚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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