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7********,原平市**乡**村人,现住原平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原平市152处加油站北面自己经营的汽车用品店门口与李某某因修车问题引发争执打斗,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用右手将李某某左脸颊部位打伤。经原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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