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周某甲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村,现住蓬莱市**公寓。2019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蓬莱市**街**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7********,汉族,大专文化,蓬莱市**中心教练,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区**村**号,现住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现住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郭某甲于2016年6月27日23时许,在蓬莱市**附近的**烧烤店吃烧烤时,酒后借故滋事,与邻桌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卫某某发生打斗,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卫某某将刘某某、郭某甲打伤,经鉴定,二人之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